
定金VS订金?一字之差,区别很大!
19-09-02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一般会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数额价款的“定金”或者“订金”。然而定金与订金,它们二者的概念是完全不一样的。一字之差,所针对的法律规定、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完全不一样。买卖双方在处理买卖关系前,一定要先弄清楚什么是定金,什么是订金。
订金——不适用双倍返还
案例指引
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仅向被告支付订金50000元,被告云南某服务有限公司未发货。因此,原告向法院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只有在云南某服务公司收到袁某支付的20万元订金情况下,合同才生效。袁某签订合同后仅向云南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5万元订金,合同生效条件尚未成就。 2、对于袁某所提5万元“订金”实质上就是“定金”的主张,根据《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本案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故袁某关于定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确认。 裁判结果 维持一审原判:被告云南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某退还人民币50000元。 法条指引 《担保法》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卖方违约,可要求双倍返还。 案例指引 法院认为 裁判结果 被告丰顺某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万元给原告张某。 定金——买方违约,定金不予退还 案例指引 法院认为 注意 定金担保在法律上是存在最高额限制的: 1、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结 基于上述关于定金、订金的法律属性的理解和认识,建议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选择使用;如果选择定金担保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合同的性质,其约定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定,且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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