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多宝被判赔王老吉14.4亿,商标纠纷何时了?
19-08-28
近日,广药集团收到广东高院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结果,加多宝集团相关6家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需赔偿广药集团相关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4.41亿元。
案件经过
广药集团是注册商标“王老吉”的所有权人,曾于2000年5月签订协议授权加多宝所隶属的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至2010年5月1日;后又于2002年11月及2003年6月分别签订《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下称“两补充协议”),合同期限至2020年5月1日。
不过随后,广药集团提出,两份补充协议签定的背景是,时任广药集团总经理的李益民收受了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300万港元贿赂。2011年4月,广药集团提出仲裁请求;2012年5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上述两补充协议无效,要求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不过,此后鸿道集团并未停止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广东加多宝作为鸿道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是生产销售王老吉的主营企业,其他5家加多宝公司均为广东加多宝实际开办的企业,都曾共同生产、销售王老吉相关产品。
因此,2014年5月,广药集团向广东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广东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始至2012年5月19日止,因侵犯广药集团“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0亿元。同时浙江加多宝、加多宝中国、福建加多宝、杭州加多宝、武汉加多宝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随后,广药集团又大幅提高了赔偿金额。2015年1月,广药集团向广东高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此前诉请广东加多宝的赔偿金额提高至29.30亿元左右。
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方广东加多宝、浙江加多宝、加多宝中国、福建加多宝、杭州加多宝、武汉加多宝6家公司,被判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4.41亿元。案件受理费1469.26万元,由原告和被告各负担一半。
加多宝回应
加多宝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商标侵权是指违反商标法规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上述案例,商标侵权有可能对一个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对此,企业可以通过行政和诉讼两种方式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1 行政解决方式 如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条指引】 《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解决的优势: 受理案件的人员业务熟悉,处理程序简便,结案较快,因而省时省力。但其明显的不足之处是行政处理决定无终局效力,当事人如对工商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02 诉讼解决方式 商标权人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应当立案受理,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人民法院通过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双方争执的焦点,即是否构成侵权和应否予以赔偿及决定赔偿额等作出判决。 【法条指引】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注意 以上是遇到商标侵权时的两种解决方法。但是在现实中,遇到商标侵权向工商管理机关举报可能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此需及时聘请专业律师,向人民法院诉讼,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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