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股东能否以专利技术出资
19-12-30
实务咨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的方式主要有1)货币;2)实物,包括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3)知识产权,一般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4)土地使用权。
技术入股属于无形资产入股,一般是经过共同投资人之间的协商确认股份或经会计师评估折价入股。一般而言,不可以以工作的方式作为技术入股。以技术入股须是以专有技术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等特殊技术入股,需要能够对该特殊技术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以技术等非货币财产入股的情况下,该非货币财产必须能够以货币评估作价并且能够依法转让。要以非货币财产入股,须得先评估作价或协商作价,然后根据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公司登记设立的注册验资,以保证资产的合法性、真实性。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的方式主要有1)货币;2)实物,包括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3)知识产权,一般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4)土地使用权。
技术入股属于无形资产入股,一般是经过共同投资人之间的协商确认股份或经会计师评估折价入股。一般而言,不可以以工作的方式作为技术入股。以技术入股须是以专有技术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等特殊技术入股,需要能够对该特殊技术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以技术等非货币财产入股的情况下,该非货币财产必须能够以货币评估作价并且能够依法转让。要以非货币财产入股,须得先评估作价或协商作价,然后根据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公司登记设立的注册验资,以保证资产的合法性、真实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典型案例
(2019)豫0482民初4975号案件,被告万德医疗公司是由被告祁超群于2016年9月21日注册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但汉平于2016年10月28日、2016年11月1日分三次向万德医疗公司账户转款共计20万元。2016年11月5日,被告万德医疗公司向原告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内容为:“……公司股东:但汉平于2016年10月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及技术(含专利)出资折算人民币壹拾万元,合计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折算叁拾万股……”。2017年2月6日,原告但汉平又向万德医疗公司账户转款40万元。万德医疗公司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内容为:“……公司股东:但汉平于2017年2月6日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人民币肆拾万元整、折算肆拾万股。以上投入资金自出资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退出或转让……”。原告诉称出资至今,二被告不履行承诺,未将公司性质和股权结构进行变更登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万德医疗公司返还投资款70万元,并支付占用资金期间利息。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万德医疗公司投资现金共计60万元和专利技术折价10万元,万德医疗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出资证明书,证明原告股东身份及出资额和所占股份数,原被告对此事实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能否要求被告退回已经向万德医疗公司缴纳的出资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现原告要求被告万德医疗公司返还出资款及利息,证据及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但汉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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