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两次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是否违法?

19-09-18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可以强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一

原告与被告单位已连续订立了三次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时就岗位、薪资待遇双方产生分歧未能取得一致意见,鉴于续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方行为,对劳动合同内容,应按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议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需双方合意。在被告向原告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时,原告并未明确与其取得合意的一致。故被告单位在2016年3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与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原告蔡欣要求被告A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81,29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

被告进入原告处工作,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与被告已签订了二次劳动合同,原告依法应当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外)。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原告直接通知被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没有说明具体事由,应当认定原告未与被告协商,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通知被告不再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原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被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法院判决:原告B公司支付被告孟耀东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44835.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司法实践观点


以上两个类似的案件,却得到了完全不一样的裁判结果,这是因为目前针对《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法条第(3)项与前两项规定相同,均属于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须再以双方达成续签劳动合同的合意为前提条件,除劳动者明确提出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在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不可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持该观点代表: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广东省、浙江省。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3)项的适用必须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为前提,在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该观点为少数派观点,持此观点代表:上海市。


律师建议


1、通过案情分析发现不同的地区都会有不同的法律解释,不管是员工还是企业都应该引起注意,首先要保留好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   

2、对于持多数派观点的地区而言,企业应在员工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时,审慎评估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是否继续聘用。  

3、对于持少数派观点的地区而言,企业HR应该做好员工登记,对于二次劳动合同快到期人员,应当在企业与员工双方达成续签劳动合同合意后,及时向该员工发出续签通知;或者在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单方面向该员工发出合同终止通知。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文字形式,保留相应的证据。

4、对于江苏地区而言,企业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建议员工或者企业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给出专业的意见和方案,避免自身利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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